【公告】教育部修正發布「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
發佈日期 :
2026-03-04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3-04
資訊群組 :
秘書室
公告分類 :
重要訊息/
一、主旨:教育部修正發布「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二、重點資訊:
(一) 本要點原名稱為「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現修正名稱為「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
(二) 本要點旨在規範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之調查知能培訓,並建立調查專業人才庫人員留用規定。
(三) 調查專業人員係指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
(四) 培訓課程分為初階、進階、高階培訓(每年至少一次)及精進培訓(每二年至少一次)。
(五) 培訓資格優先對象包括學校薦送之現職教育人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培訓: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妨害風化、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及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規定,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有罪判決確定者;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來文原始檔。
二、重點資訊:
(一) 本要點原名稱為「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現修正名稱為「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
(二) 本要點旨在規範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之調查知能培訓,並建立調查專業人才庫人員留用規定。
(三) 調查專業人員係指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
(四) 培訓課程分為初階、進階、高階培訓(每年至少一次)及精進培訓(每二年至少一次)。
(五) 培訓資格優先對象包括學校薦送之現職教育人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培訓: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妨害風化、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及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規定,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有罪判決確定者;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來文原始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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